0731-89831062

18075119020

弘湘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弘湘案例

弘湘案例
  • 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我所吴钢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向某某的委托后,为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在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后,该案最终以退回侦查机关撤案结束。

  • 郭某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我所吴钢明律师为郭某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辩护,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仔细阅卷后,吴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郭某祥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该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采纳,该案最终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

  • 唐某勇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我所吴钢明律师为唐某勇提供刑事辩护,该案中吴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案件证据存在的疑点,在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了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因证据不足,对唐某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 兰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我所吴钢明律师代理该案件为被告人兰某某提供刑事辩护,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吴律师提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 是赠与亦或是分家析产?

    引 言 2019年5月,我所代理了一起民事案件,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是一位84岁的老爷爷和他两个儿子及儿媳。这是一件什么样的纠纷会让本是一家人的他们选择对簿公堂呢?案情概要时间还得回到2018年。2018年1月,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向孙某刚发出《征地补偿告知书》告知书确认孙某刚家庭人口4人,征地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设施补偿费、购房补助费等共计约70.98万元,其后2018年1月27日孙某刚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认孙某刚家必须于2018年2月1日前拆迁腾地完毕。房屋征收并获得政府征收补偿款本是家庭

  • 刘某危险驾驶案

    我所吴律师在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8月29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某地出发,途径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刘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某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90.1毫克/ 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11月1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

  • 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一案

    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为XX县城三桥工程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付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指挥部将XX县三桥工程发包给XX公司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27日,由于平溪江涨洪水,冲毁该工程堆放于3-9号桥墩之间的设备、材料。同年6月8日,由于平溪江涨洪水,冲毁该工程堆放于3-9号桥墩之间的设备、材料。XX公司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两次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后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不能达成一致。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我所律师在查询投

  • XX工程项目总包部向XX保险公司索赔案

    2016年3月,XX集团长沙县XX工程项目总包部与XX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为其承包的工程投保。2017年6月(保险期内),暴雨导致该工程范围内的路基水含量超标,工程项目总包部采取清土、填土等补救措施,增加了施工费用(对工程项目总包部而言即造成了损失)。工程项目总包部按合同约定报案后,保险公司拒赔。XX集团长沙县XX工程项目总包部委托我所律师就上述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我所律师通过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在收集、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后,代理了该项目总包部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

  • XX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案

    2015年6月,湖南省XX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路桥梁公司)系娄衡高速公路某标段承包人,因施工便道发生下陷下沉的保险事故,XX公路桥梁公司制定便道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等批准后根据方案进行紧急修复便道施工,共花费92万余元,事发后,XX公路桥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公估公司作出公估,定损金额2.7万余元低于免赔额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赔偿。XX公路桥梁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就上述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我所律师通过对XX公路桥梁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在收集、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后

  • 段某交通肇事案

    我所吴律师在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基本案情:被告人段某于2018年7月16日6时许,酒后驾车行驶于某地铁路段,由于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加之被害人肖某忽视自身安全,环卫工作时横过马路,致使被告人段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被害人肖某相撞,又撞上路边的地铁出口设施,造成被害人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地铁出口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并

共有3页首页上一页123下一页尾页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银盆岭万达广场环球中心B座23楼

2111700367@qq.com



0731-89831062

18075119020


扫—扫关注

官方公众号

Copyrights2022 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工信部备案号: 湘ICP备2023010652号-1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营业执照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