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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我所吴律师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兰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兰某某的辩护人,并成功为其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23时许与朋友一起在唱歌时喝了啤酒,4月15日凌晨5时左右,其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其朋友家中出发,行驶至某道路时与道路隔离地桩相撞,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其将车辆移至路边停下,在车内睡觉,经巡逻民警发现后,其向民警如实供述酒驾事实,随后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检验,并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5月22日,兰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本案的办理,为兰某某进行刑事辩护,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吴律师与兰某某进行了深入且详细的沟通。因兰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较为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其本人也积极认罪悔罪,吴律师为其制定了主要围绕量刑的辩护方案,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其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兰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醉酒程度较轻;其醉酒驾车发生在凌晨道路上车辆及行人较少时间段,发生的系单方事故,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发生后主动放弃驾驶,靠边停车睡觉休息,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兰某某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真诚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吴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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