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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危险驾驶案

我所吴律师在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8月29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某地出发,途径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刘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某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90.1毫克/ 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11月1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刘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

岳麓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吴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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