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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X诉XX民政局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案

    我所律师在黄某诉XX民政局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一案中担任XX民政局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

    2009年,黄某的丈夫吴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回了起诉。2013年,吴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5日,吴某与黄某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向XX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XX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于当日作出并向黄某和吴某颁发离婚证。2016年8月7日,黄某向XX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由黄某抚养婚生小孩,2016年9月8日,黄某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17年9月11日,黄某向XX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XX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0日,吴某之母谭某请求排除妨害,要求黄某搬出其房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2017年10月30日,XX法院准许原告黄某申请撤回对被告XX民政局的起诉。黄某之母彭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XX法院申请确认黄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2月2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黄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彭某为黄某监护人。2018年3月22日,彭某作为黄某的监护人向芙蓉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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